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都需檢討停車空間

建築物停車空間計算方式


 


 第五十九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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