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公告金額及查核金額

一、   公告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公告金額: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   查核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之「查核金額」:


    1.工程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2.財物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3.勞務採購: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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