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防火閘門相關規定

 


防火閘門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備篇第九十三條:


(防火閘門)防火閘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甲種防火門窗之規定。


二、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三、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熔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四、發生事故時,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保護防火牆貫穿孔。




建築設備篇第九十四條:


(防火閘板)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


二、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


三、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


(一)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


(二)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風管連接處。


四、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


五、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六、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


七、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八、應以不銹材料製造,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


九、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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