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無障礙設施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

宗教、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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