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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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
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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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集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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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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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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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
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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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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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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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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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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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
D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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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文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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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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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游泳池。 |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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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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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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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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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
E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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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殯葬類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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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
F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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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更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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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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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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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
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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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
G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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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服務類 |
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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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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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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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
公共廁所。 |
便利商店。 |
H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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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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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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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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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
I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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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類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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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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