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建築
羅時昌建築師事務所 + 鼎興建築室內裝修設計室
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於有增建、改建、修建或變更使用等行為之建築物,原防空避難室可否視為自行設置免受「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管制乙案
發布日期:2001-05-02
內政部90.5.2台九十內營字第9083469號函
本部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有關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之規定,放寬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附建標準。鑒於城鄉之差距及基於計畫疏散原則,
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分配使用,應考量其豐裕之需求,以確保人民生命之安全,故原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宜繼續列管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