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公共建築物的定義

公共建築物


u     建築物: 依建築法定義建築物可分一般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

u      廣義之公共建築物定義:依建築法可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二種。

u      公共建築物,並無法律上明確的定義;但所說的均是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非意味一般民眾可以自由進出或使用,而是此建物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同時有大量的人、車、貨物進出使用,因此意外發生時易產生較大損傷而對此類建物加以規範。

     依使用安全定義 ( 廣義定義 ) :


   具有公益性或公用性的建築,其型態除 公營、財團法人、公共團體營運外亦有民營的型態。因此,任何建築物只要一般大眾有權利使用的均可視為公共建築。如區公所、學校、醫院、郵局、百貨公司、辦公大樓、集合住宅等均屬之。


     執行對象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定義之公共建築物,均屬之。


依內政部營建署法規解釋來說明


公共建築 Public Building


須具有公益性或公用性的建築,其型態除 公營、財團法人、公共團體營運外亦有民營的型態。因此,任何建築物只要一般大眾有權利 使用的均可視為公共建築。如區公所、學校、 醫院、郵局、百貨公司、辦公大樓、集合住宅等均屬之。


依無障礙建築物定義來說明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所稱....除公共建築物外.........。再對照引用第170條所稱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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