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有何好處?與一般登記工廠是否相同?
- 暫時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如於農地設置工廠)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如農舍改作工廠使用)之限制 ,於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如勒令停工、按次處6-30萬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定 。
- 補辦臨時登記工廠,除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應予限制外,原則准照一般登記工廠。
未登記工廠定義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視為製造業。
- 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50㎡以上。
-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 依前開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第33條:
- 劃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7年) 內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促使未登記工廠永續合法經營。
-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相關輔導措施。
- 放寬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增訂第34條:
- 97.3.14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 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
- 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其(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即101.6.2前)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 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 輔導期間業者仍須儘速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106.6.2後)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承租土地設廠使用者,可否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未登記工廠不論其設廠用地為自有或承租土地者,只要符合本法第 34 條規定之公共安全及公平正義4要件(「97.3.14前既有」、「低污染性質」、「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繳交登記回饋金」),均可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101.6.2前),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配合第34條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相關子法及作業程序訂定完成(本法施行後3-6個月內),未登記工廠業者最快可於本(99)年9月起,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 補辦臨時登記係政府正視未登記工廠存在之意義及事實,在兼顧公共安全及公平正義原則下,「有條件就地輔導」其合法經營有效管理,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公共安全。
- 業者於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需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106.6.2後)該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故並非「無條件就地合法」。
初步研擬由業者檢具以下相關文件據以佐證:(需俟本部相關子(辦)法頒布後方可確定 )
(1)稅籍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 )
(2)用水證明。
(3)用電證明。
(4)建築物完工證明。
(5)航空照片圖。
(6)建物使用證明。
初步研擬構想如下(需俟本部相關子(辦)法頒布後方可確定 ):
- 原則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不得於甲種、乙種、零星工業區經營之工業製程據以研訂「低污染」認定行業。
- 第18條:乙種工業區(供公害輕微工廠使用)
- 第19條:甲種工業區(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 使用)
- 第21條: 零星工業區(供無污染性工業使用)
- 擬將較具污染可能且產生之污染物為常見影響民眾 生活品質之事業,以行業別方式負面列舉明定排除 (如鍊鋁業、鋁鑄造業、鍊銅業…等),以利地方實務執行認定。
- 基於尊重地方自治精神,賦予地方政府得斟酌地方產業發展、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考量,因地制宜,公告增訂「低污染事業」之限制事業或地區之權責。
初步研議構想如下(需俟本部相關子(辦)法頒布後方可確定 ):
- 繳交登記回饋金立意:要求未登記工廠對於過去違規經營利得,或造成外部負擔,以及取得暫時合法經營付出相對代價,以符公平正義原則,降低合法業者對政府施政衡平性之質疑。
- 登記回饋金收取方式:
- 目前規劃以該工廠營收利得計列,並以未登記工廠於93-97年度(共5年度),依稅捐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計繳。
- 參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罰則第30條規定精神,明定登記回饋金最低收繳額度10萬元;最高收繳額度不設限。
- 登記回饋金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專款專用。
初步研議構想如下:(需俟本部相關子(辦)法頒布後方可確定 )
- 補助未登記工廠改善設廠環境。(主動申請報編工業區或接受輔導遷廠者,其繳交之回饋金額3成可由業者申請領回)
- 辦理未登記工廠違規查處作業。
- 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業務。
- 辦理未登記工廠輔導業務。
- 所需經費均含人事、業務、旅運及設備費。
- 支用單位:均含地方政府工業主管單位及環保、消防、地政、建管、農業及鄉(鎮、市、區)公 所等相關協助配合單位。
本法第34條之輔導期限訂為7年的理由為何?
本法第34條之輔導期限訂為7年(補辦臨時記2年,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證明5年)理由如下:
- 地方政府執行所需人力及預算經費,足以執行。
- 參酌企業設備汰舊換新的成本回收年期限。
- 參酌業者申請補辦登記及輔導的意願期限。
- 參酌辦理產業專區土地變更及開發期程。
- 參酌銀行貸款中小企業優惠利率年期。
輔導期間屆滿,未依法補辦臨時登記或取得土地與建築物合法使用者,如何處理?
輔導期間屆滿(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或單位依本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依法處理(得勒令停工、按次處6-30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等)。
第33條(政府主動劃定輔導):
- 由政府主動劃定特定地區(群聚性質)。
- 區內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7年)可免受處罰。
- 政府配套訂定輔導合法措施(如法規檢討、獎勵誘因),實質助益業者土地申辦合法或遷廠使用。
第34條(業者主動申請接受輔導):
- 由業者主動申辦臨時工廠登記(零星性質)。
- 臨時工廠登記有助業者事業成長及合法經營。
- 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可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 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營運,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依法由本部會商有關機關分批公告認定。
- 初步研擬構想如下(仍需俟本部依法會商有關機關確定):
- 擬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完成初審,提報群聚、當地產業特色或經地方政府認定應予輔導合法之特定地區範圍。
- 提報本部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工作小組複審後,再送推動小組審查核定後辦理公告認定。
未登記工廠土地取得合法使用途徑如下:
-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報編工業區(面積5公頃以上)。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面積5公頃以上);或依同法第36條規定設置「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面積暫規劃為2公頃以上)。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授權規定,位屬非都市土地之未登記工廠,倘毗連合法工廠因擴廠需要且為低污染事業者,得申請毗連地(未登記工廠)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但擴廠面積不得超過原廠1.5倍。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可申請3K外勞
由於現行有許多製造業因未經合法登記,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以致無法申請引進外勞,經濟部工業局在這次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時,將臨時工廠登記證納入文件審核,與正式工廠登記證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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