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供二種類組用途使用,是否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規定
主旨:關於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供二種類組用途使用,是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八九高市工務建字第五九三五號函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高市工務建字第一○七○九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建築物用途如有跨類跨組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又建築物擬於同一單位內同時供二種不同類組用途使用者,要符合上開要點第二點及該二種使用類組之檢討項目、檢討標準規定,得於變更後之使用執照內同時登載二種用途,前經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臺(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八五號函示有案。另同要點第四點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應以該樓層整層為之。但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時,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無開口防火牆區割分開且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者,不在此限;是該樓層建築物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在符合上開第四點但書規定時,即可局部範圍變更使用,與其所有權範圍無涉。準此,本案建築物原區分所有權使用單位之使用執照所核准用途為店鋪(G3類組),惟使用人擅自於原同一單位之局部範圍內增設電動玩具數臺,經認定其屬遊藝場(B1類組),因其於同一單位內供二種類組使用,而原核准用途未含已跨類跨組之遊藝場用途,且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爰以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並以同法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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