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台內民字第0940068261號令
二、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寺廟建造,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
2.建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該宗教建築特色。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三、應檢附下列表件
1.登記申請書
2.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3.寺廟登記表6份
4.房屋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5.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
6.寺廟建物外觀照片
7.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8.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私建寺廟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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