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2.6.19台內營字第1020805210號令、經濟部102.6.19經能字第1020460318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第四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建築物種類 | 建築物類別 | 標準值 |
瞬間可能湧入大量人潮之建築物 | 醫院(掛號結帳區、候診室)、百貨商場、展覽館等 | 一點五。 |
空調中斷將引起重大損失之特殊建物 | 特殊病房、電子廠房、無塵室、電腦網路中控室或設備機房、防災中心、緊急救難中心、交通車站、特殊實驗室(全外氣空調)等 | 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點三五。 |
非屬前二種類之建築物 | 辦公建築、旅館等 | 一點三五。 |
第五條 前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
前項所定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第六條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系統種類 | 單位耗電量 |
定風量送風系統 | ≦1.7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 | ≦2.4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冰水泵系統總動力(不含備用)超過七點五千瓦(kW)者,其水管壓損應符合下表規定:
系統種類 | 水管壓損 |
定水量系統 | ≦400 |
可變水量系統 | ≦400 |
可變水量系統應設可變水量控制器,在設計送水量百分之五十時,其水泵耗電量不得大於全載之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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