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新設立診所開業申請流程

新設立診所開業申請流程(立案)


 


1 至公會領取開業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
2 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新制規定
3 診所裝潢完成後書面資料填妥備齊相關文件送至公會初審
4 文件送至衛生局醫政科複核
5 預約現場查核時間
6 衛生局人員現場查核醫療服務設施
7 符合規定者函請診所至衛生局領照


其它應注意事項              


 


     診所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明訂診所為乙類場所,須每年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經溝通爭取,目前須檢修申報之診所:(1)診所設有住院病床者(2)診所設有洗腎病床者(3)婦產科診所附設坐月子中心者(4)位於大樓中之診所須配合大樓一同檢修申報。其餘診所暫緩消防安全檢修申報,但須備有滅火器(2支),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牌。


 


     診所內局設置標準


 


1、應與公共場所及住家有明顯區隔


2、應有獨立之調劑室,其地坪面積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   


3、處方藥應置於調劑室妥善保管


4、管制藥品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儲藏


5應設洗滌、乾燥、及其他安全設備


6、應備有媒體或連線申報藥事費用之相關電腦設備。但委託他人鍵入電子媒體資料申報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使用執照


 


    建築物使用執照,診所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1000平方公尺以下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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