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與民宿設立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參考旅館業管理規則內容規定。
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可參考民宿管理辦法。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
        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l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
      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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