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有關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設置原則

有關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設置原則


現行民眾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時,倘該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線已到達並可容納該建築物污水,則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另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則仍應依相關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參考法規: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49條第1項:.....,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二)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第1項: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泄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泄於污水下水道。

(三)依據臺「南市建築物新建增建改雨污(廢)水分流排水設備審查要點」第七條:生活污水管等應排放至污水處理設施後,再排放至放流口陰井。及第十二條:本注意事項內無規定者,適用下水道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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