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計算方式疑義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戶外安全梯之構造……(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上開第2目有關安全梯與任一開口間之距離,「應以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本署100年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01383號函業釋示在案,且與會專家表示目前有部分研究報告顯示上開規定2公尺之距離仍有不足之虞,又煙流動之路徑以折線計算上開規定之長度是否合理?未經模擬證明,為確保公共安全,有關上開第2目規定之距離,仍應依本署100年2月15日前揭號函釋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如認為依照煙流動的行為,上開規定之距離以折線長度計算仍可確保安全,請提供相關模擬或研究成果及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到署,俾憑討論。討論事項二:直通樓梯可否於部分樓層為戶外安全梯,部分樓層為特別安全梯。結論: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明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於各樓層均應符合上開規定。如同座直通樓梯僅部分樓層對外開口符合上開規定,部分樓層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則煙流入樓梯間後會阻礙無對外開口或開口面積不足之樓層之避難,使戶外安全梯失去功能;且同編第96條第1款規定直通樓梯之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本署94年8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函業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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