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 ||||||
區分 設置標準 項目 | 護理之家機構
| 產後護理之家 | 居家護理機構 | 備註 | ||
一般護理之家 | 精神護理之家 | |||||
一、人員 | (一) 護 理 人 員 | 1、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人。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3、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4、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5、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其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十床應有一人,不足十床以十床計。 (2)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具備呼吸照護臨床經驗二年。 (3)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上班,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以二十四床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二十四床應再增加一人。 | 1、每二十床應有一人。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3、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4、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1、每二十床(含嬰兒床)至少應有一人。 2、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3、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 一、一般護理之家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人數,不得逾機構許可床數二分之一。 二、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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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照 顧 服 務 員 |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 每十床應有一人。 | 視業務需要設置。 | 視業務需要設置。 | 得由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擔任並計列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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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1、未滿一○○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床至二○○床以下者,應有一人。 3、二○○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二人。 | 1、每一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一百床者,應有兼任之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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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業務需要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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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 得視業務需要專任或特約職能治療人員。 | 1、每二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二百床者,應有兼任之職能治療人員, 3、二百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一名職能治療師。 |
| 得視業務需要專任或特約職能治療人員。 | 職能治療人員,係指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
| (五) 臨 床 心 理 人 員 |
| 1、每二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二百床者,應有兼任之臨床心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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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心理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臨床心理師。 二、符合心理師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 |
| (六) 其 他 人 員 |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3、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約受過胸腔或重症加護相關訓練之相關專責專科醫師至少一名。 (2)特約、專任或兼任呼吸治療人員至少一名。 |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工作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精神科醫師。 3、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 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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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護 理 服 務 設 施 | (一) 病 房 |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4)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6)每一病室以八床為限。 3、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其病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 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4) 每一病室以八床為限。 3、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其為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3、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治療車。 (2)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物處理設備。 4、應有衛浴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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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為獨立隔間或區域有明顯區隔,每一隔間區域不超過六床。 (2)每床最小面積(不含浴廁、護理站)至少應有七.五平方公尺。 (3)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應有一公尺。 (4)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一公尺。 (5)每床應有中央氣體供應系統(含氧氣、抽吸設備)或每床設置移動式之氧氣、抽吸設備。 (6)使用移動式氧氣筒,應有獨立儲存空間,並有安全防護設備。 (7)每床備有呼吸器。 (8)心肺血壓監視器。 (9)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區域應有適當之空調。 4、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5、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室、工作車。 (2)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 (1)準備室、工作車。 (2)護理紀錄、工作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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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6、設置呼吸器照護床之規模達二十四床者,應另設立護理站;每超過四十床,應再增設一個護理站。 7、應有空調設備。 8、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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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嬰 兒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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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設嬰兒室並具有下列設備: (1)調奶台、奶品貯存及冷藏設備。 (2)專用之嬰兒洗澡台及工作台。 (3)於入口處設洗手台。 (4)空調設備。 (5)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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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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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復 健 服 務 設 施 | 視需要設置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室。 | 1、應有適當之會談空間。 2、視需要設置職能治療室。 3、應有適當之健身設備。 4、應有電視、音響及其他適當之康樂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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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日 常 活 動 場 所 |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 |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四‧五平方公尺以上。 | 按病床數(不包括嬰兒床)計,平均每床應有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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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衛 浴 設 備 | 1、病房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 2、應有為臥床或乘坐輪椅病人特殊設計之衛浴設備。 3、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4、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 1、病房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 2、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3、應有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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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 他 |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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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築物之設計 構造與設備 | (一)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 1、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 1、平均每床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 平均每床(不含嬰兒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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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 般 設 施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四公尺。 4、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四公尺。 4、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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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空 調 設 備 | 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 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嬰兒室應維持攝氏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相對濕度五十至八十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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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消 防 設 備 |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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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安 全 設 備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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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 他 |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7、設太平間者,應具有屍體冷藏設備。 |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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