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區分


設置標準


項目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之家



居家護理機構



備註



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一、人員



(一)







1、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人。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3、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4、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5、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其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十床應有一人,不足十床以十床計。


(2)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具備呼吸照護臨床經驗二年。


(3)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上班,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以二十四床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二十四床應再增加一人。



1、每二十床應有一人。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3、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4、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1、每二十床(含嬰兒床)至少應有一人。


2、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3、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一、一般護理之家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人數,不得逾機構許可床數二分之一。


二、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二)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每十床應有一人。



視業務需要設置。



視業務需要設置。



得由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擔任並計列其人數。


 



 



(三)









1、未滿一○○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床至二○○床以下者,應有一人。


3、二○○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二人。



1、每一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一百床者,應有兼任之社會工作人員。


 



 



視業務需要設置。



 



 



(四)









得視業務需要專任或特約職能治療人員。



1、每二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二百床者,應有兼任之職能治療人員,


3、二百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一名職能治療師。



 



得視業務需要專任或特約職能治療人員。



職能治療人員,係指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五)









 



1、每二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二百床者,應有兼任之臨床心理人員,



 



 



臨床心理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臨床心理師。


二、符合心理師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3、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約受過胸腔或重症加護相關訓練之相關專責專科醫師至少一名。


(2)特約、專任或兼任呼吸治療人員至少一名。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工作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精神科醫師。


3、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二、









(一)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4)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6)每一病室以八床為限。


3、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其病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 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4) 每一病室以八床為限。


3、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其為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3、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治療車。


(2)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物處理設備。


4、應有衛浴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1)應為獨立隔間或區域有明顯區隔,每一隔間區域不超過六床。


(2)每床最小面積(不含浴廁、護理站)至少應有七.五平方公尺。


(3)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應有一公尺。


(4)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一公尺。


(5)每床應有中央氣體供應系統(含氧氣、抽吸設備)或每床設置移動式之氧氣、抽吸設備。


(6)使用移動式氧氣筒,應有獨立儲存空間,並有安全防護設備。


(7)每床備有呼吸器。


(8)心肺血壓監視器。


(9)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區域應有適當之空調。


4、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5、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室、工作車。


(2)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1)準備室、工作車。


(2)護理紀錄、工作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6、設置呼吸器照護床之規模達二十四床者,應另設立護理站;每超過四十床,應再增設一個護理站。


7、應有空調設備。


8、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二)


 


 


 



 



 



應設嬰兒室並具有下列設備:


(1)調奶台、奶品貯存及冷藏設備。


(2)專用之嬰兒洗澡台及工作台。


(3)於入口處設洗手台。


(4)空調設備。


(5)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三)









視需要設置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室。



1、應有適當之會談空間。


2、視需要設置職能治療室。


3、應有適當之健身設備。


4、應有電視、音響及其他適當之康樂設備。



 



 



 



 



(四)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四‧五平方公尺以上。



按病床數(不包括嬰兒床)計,平均每床應有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五)







1、病房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


2、應有為臥床或乘坐輪椅病人特殊設計之衛浴設備。


3、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4、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1、病房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


2、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3、應有扶手。



 



 



 



 



(六)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三、


建築物之設計


構造與設備



(一)









1、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1、平均每床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平均每床(不含嬰兒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二)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四公尺。


4、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四公尺。


4、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三)



調





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嬰兒室應維持攝氏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相對濕度五十至八十百分比。



 



 



 



(四)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五)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7、設太平間者,應具有屍體冷藏設備。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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